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10-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促进体育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包括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健身器材、全民健身活动及青少年体育活动、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和竞技体育竞赛及训练保障等。

  第三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应使用的标志、文字、标牌(以下简称资助标牌)的设计及安装规范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全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制度,对本级资助项目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项目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资助项目宣传工作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全过程,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宣传、督查联席工作机制,并定期研究资助项目宣传工作。

  第六条 每年6月30日前,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进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布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的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项目时间及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信息。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信息告知本级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体育彩票机构)。

  鼓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体育彩票机构、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宣传内容。

  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运动队,应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需要,积极参与体育彩票公益宣传活动。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至少一家当地主流传统纸质媒体上发布上一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公告以及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下级体育主管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项目实施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流传统纸质媒体代为发布信息。体育彩票机构应积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转载各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公告信息。

  第八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与本级体育彩票机构建立公益金资助项目使用宣传工作报告制度。

  各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公益金资助项目使用宣传工作落实情况评估。每年8月30日前,各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将公益金资助项目使用宣传情况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结合报告情况,国家体育总局对各省区市进行抽查,并对整体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公益金资助项目使用宣传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公益金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完整性、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公布情况、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益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数据、宣传方式、宣传内容以及宣传效果评估等。

  体育彩票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公益金使用宣传方案制定工作评估标准,配合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工作。

  第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将彩票公益金宣传计划及实施方案纳入资助项目审核条件,并监督落实。申请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单位,应与体育彩票机构共同制定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条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和购置的体育健身器材,各类运动及比赛场馆设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单位,体育彩票机构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沟通,共同制作标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设施和器材上安装中国体育彩票标志,在场地设施和健身器材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中国体育彩票资助”标牌,并为体育彩票机构提供不少于广告面积1/4的资源,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采购规范设计并安装体育彩票资助标牌的器材。

  第十一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资助或以公益金资助为主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各类竞技体育竞赛和训练保障活动,以及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的全民健身法规、科研、宣传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中国体育彩票”作为活动冠名。

  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展示“中国体育彩票资助”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横幅、路旗、广告牌、资助标牌等,并将活动举办地的同级体育彩票机构列为组委会组成单位或参与单位。体育彩票机构应当主动参与现场活动,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

  在组织宣传报道时,项目实施单位应与体育彩票机构共同引导和鼓励媒体客观报道资金来源,宣传体育彩票公益形象。

  第十二条 对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的,将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酌情核减资助项目资金等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将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纳入本部门年度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内容,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宣传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在考核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公益金宣传义务时,应充分听取体育彩票机构的意见。

  对于没有达到公益金宣传工作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核该单位资助项目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酌情核减资助项目资金等处分。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将《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管理办法》报备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原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经字﹝2014﹞3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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